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 国办发[199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海关总署(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主管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撤销国家口岸办公室,将其口岸规划、审理等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2.撤销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其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由海关总署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
3.将原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的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协调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4.将原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的有关立法调查研究工作、税法起草工作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原国家口岸办公室有关指导地方口岸管理的职能。
2.将海关车船、服装、计算机、检查设备等装备的购置及建造和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机关事务管理职能,交给总署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三)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及其他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五)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六)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缉私,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七)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八)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范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九)垂直管理全国海关,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十)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十一)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出入境检查检疫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关总署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口岸规划办公室)
协助署领导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政策研究;负责综合情况、审定文稿、沟通信息、组织会议、新闻宣传、办公自动化、督查督办和文书档案管理;研究提出各类对外开放口岸的整体规划及口岸通关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海关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各类进出口管制政策的海关监管规章和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并组织实施;指导、审理行政复议,指导行政应诉工作;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三)关税征管司
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组织实施国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研究提出对特定地区、特殊贸易方式以及特殊商品的关税征管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研究提出加工贸易、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保税区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通关管理司
研究提出海关通关作业及进出口货物通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通关数据,监督通关作业运行;组织实施信息化管理;研究提出海关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监管司
研究提出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进出境货物及其相关港口、场站、仓库等场所的查验规范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和人员的海关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研究提出进出境行邮物品、国家禁止或管制物品的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六)综合统计司
编制管理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开展进出口贸易统计分析,发布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编制管理海关业务统计,开展海关业务统计分析;组织协调和研究提出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
(七)调查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打击走私工作方针、政策及海关稽查、查缉走私违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管理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的情报工作;审理提出走私、违规大要案的处理意见,组织大要案、跨关区案件的调查及毒品查缉;组织联合缉私行动,开展国际反走私合作;组织实施专项稽查和常规稽查。
(八)国际合作司
负责海关系统的外事工作,开展与外国(地区)海关、国际海关组织及有关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国际海关多(双)边合作的有关事宜。
(九)人事教育司
研究提出海关人事教育的规章制度;管理海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按规定权限管理海关干部;管理海关干部在职教育培训、海关直属院校和总署机关人事工作;负责对外开放口岸审理工作。
(十)财务科技司
管理海关行政经费;管理海关税费的收缴入库;组织管理海关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研究提出海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海关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管理海关科技装备、仪器和制服等。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总署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海关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人员编制
海关总署机关行政编制为251名。其中:署长1名,副署长4名,正副司(局)长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国务院决定建立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与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有关该机构的职责划分、管理体制等按《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执行。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问题由中编办商海关总署及有关部门另行确定。